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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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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93-03-01 阅读次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 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 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收:国库存款 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 付:预算暂付 付:国库存款 3.国债兑付期结束,地方总会计根据我部核定的国债兑付资金决算数,冲转与中 央财政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付:与上级往来 4.国债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兑付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收:国库存款 5.按〔93〕财地字14号文下达的1992年部分剩余兑付资金结转1993年使用,1992 年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存 付:与上级往来 1993年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付:预算暂存 请各地区财政厅(局)收到文件后,即按本文规定办理有关帐务处理。我部〔90 〕财预字7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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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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