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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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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97-11-18 阅读次数: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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