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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92-02-11 阅读次数:

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91〕财商字第506号),现将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取消原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332外汇价差”,增设损益类会计科目“660外汇价差收入”,下设“调出额度价差”、“调出现汇价差”、“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其他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四个子目,分别核算企业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调出外汇额度的净收入、调出外汇现汇的售价与银行牌价的价差净收入、有偿上缴国家外汇额度所得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有偿使用企业留成外汇的收入。
  1.在“外汇价差收入”科目核算的外汇价差收入的入帐条件是:企业留成外汇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行为已经实现以及有偿使用外汇的收入已收妥入帐。本科目不核算国家给予外贸企业的奖励外汇的调剂收入。
  2.企业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调出外汇额度的净收入、调出外汇现汇的售价与银行牌价的价差净收入、有偿上缴国家或地方政府外汇额度所得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其他单位有偿使用企业留成外汇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企业将外汇价差收入结转到损益时,借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贷记“损益”科目。如企业在未结转外汇价差收入前或结转部分后已完成当年盈亏计划,而以前年度存在超亏挂帐的,可先将外汇价差收入冲销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借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贷记“超亏(减盈)自补资金”科目。年终时,“外汇价差收入”科目无余额。
  3.1991年年终决算时,02表中的“外汇差价收入”暂在26行空行中填列。
  二、从1992年起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外汇价差弥补”子目。
  1.对1991年转入“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的外汇价差
收入,应将转入部分如数冲回,借记“外汇价差”科目(红字),贷记“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红字)。在此基础上,对已记入原“外汇价差”科目的1991年发生的外汇价差收入全部转入“外汇价差收入”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然后结转损益或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2.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91〕财商字第507号)的规定,1990年底结余的外汇价差全部纳入利润分配。对于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收入,在1991年的会计决算仍通过“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核算,不转入新增设的“外汇价差收入”科目。将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收入转入利润分配时,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企业完成当年盈亏计划后,余额按规定转作后备基金,考虑到对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收入一次性结转完毕,因此不再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另设子目,借用“补缴外汇支出”子目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补缴外汇支出”科目,贷记“后备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调入外汇发生的人民币支出,仍在资金占用类会计科目“146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1.调进外汇发生的价差,借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调进外汇价差转销时,应根据调进外汇的不同用途分别处理:调进外汇用于进口商品,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借记“进口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用于归还外汇借款的,如外汇借款用于进口生产商品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营业外收支,在“营业外收支”科目下增设“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子目,借记“营业外收支——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如外汇借款用于进口技术,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如外汇借款用于进口设备,属于尚未交付使用的,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工程成本,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进口设备已投入正常使用的,不再调整进口设备的价值,其购进外汇价差经批准后列入利润分配处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子目,借记“利润分配——
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
  3.1991年会计决算时,“营业外收支”项下“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暂在06表“其他”(65行)项目反映;“利润分配”项下“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暂在08表“补缴外汇支出”(21行)项目反映。
  四、1992年会计报表的填列方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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