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处理规定 >> 关键字:
关于印发部分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91-09-30 阅读次数: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以及有关财务办法的规定,现将部分国营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在“销售”科目的“销售及其他费用”明细科目下增设“提取流动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基金的数额。企业按销售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提取流动基金时,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
二、企业应在“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增减表”(会工01—2表)第26行项目下,增设“(3)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转入数”(26—1行)项目,反映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流动基金。
三、企业应在“利润表”(会工02表)第50行项目下,增设“11、提取的流动基金”(51行)项目,反映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流动基金。原“11、其他”(51行)项目改为“12、其他”(52行)项目。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