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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94-05-12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
机构:
  〔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规定了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现就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
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一)原来已纳入预算管理的一些规费收入,仍运用原来的预算科目,即第 227
款之一“其他收入”中的“规费收入”“项”。
  (二)过去明文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城市水资源费,一些地区没有执行的,这次
按《通知》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后,应使用过去已规定的预算科目,即第 216款“征收
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三)除以上两点和我部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通知》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
性收费项目,上缴收入适用第238款“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关于缴库问题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应按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
体缴库办法是:
  (一)中央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由其基层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并由中央主管
部门汇总后集中上缴中央总金库。
  (二)地方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原则上应全部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但原规定上缴
中央主管部门的,必须经财政部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逐级汇缴中央主管部门,并由
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上缴中央总金库。
  (三)各部门向国库缴纳行政性收费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中央主管部门
在办理缴库时,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地方部门在办理缴库时,
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缴款书。
  (四)中央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有关规定,督促下级单位及时
、足额上缴应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并加强对所属单位缴款的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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