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人员管理 >> 关键字:
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5-03-09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平稳进行

    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使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统一到《办法》规定上来。对《办法》实施前已受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抓紧办结;自2005年3月1日起,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一律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颁发。认真做好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考务规则和考试相关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并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试题报财政部备案。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