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银行帐户。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银行帐户。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依法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实施监督。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管理。
第二章细则 第八条开户程序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需新开设银行帐户,必须先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理由、有关依据并提供原同类银行帐户开设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有关依据复印件一并送交省财政厅。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若需新开设银行帐户,必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2.省财政厅受理后,发给申请单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一)。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且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后送交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通知书》(见附表二,简称“开户通知书”)。申请单位凭“开户通知书”和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银行对“开户通知书”等认真核对无误后,及时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审批,取得《开户许可证》后方可为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不予审批。开户后,单位应及时将开户情况报省财政厅登记,报省审计厅备案。 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银行帐户若变更、撤销,必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销户通知书》(见附表三)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变更、撤销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登记,报省审计厅备案。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变更、撤销银行帐户,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6.银行在昆主管机构应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开户情况进行汇总后,按季度报省财政厅登记、核对。 7.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及时对单位开户及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开户原则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分别开设基本存款帐户与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存取上述款项。 2.单位住房基金(含住房公积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分别指定一家机构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各指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条审批原则 1.一个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可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因贷款需开设一般存款帐户,该帐户贷款还清后及时销户。 4.除单位所属的工会、幼儿园、党团组织、招待所、食堂可相应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外,其他非财务部门严禁开设银行帐户。 5.严禁公款私存。 6.除社会保障资金外,严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家资金存为定期存款。 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一条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的,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警告,对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银行帐户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有关单位纠正,并可暂时停止财政对相关单位的拨款,直至纠正为止。 第十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设立、变更和撤销银行存款帐户的,由省财政厅责令单位限期更正,并依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收缴资金专项列作扶贫资金。 第十四条银行违反规定程序为单位开设存款帐户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资格。 第十五条被处罚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单位需新开设银行帐户时,资金来源为预算内拨款的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办理审批手续,其余性质的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各类帐户的性质,监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使用。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应与各开户银行联网,建立健全帐户监控制度,适时对各单位开户情况及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开户银行应创造条件,在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查询单位有关开户情况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对各单位财务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一条各地、州、市可参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登记表
编号:
┏━━━━━━━━━━━━━━━━━━━━━━┯━━━━━━━━━━━┓ ┃ 单位基本情况 │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 ┃ │ ┃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意见: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 ┃开户依据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开立帐户种类______________│ ┃ ┃原开同类帐户情况______________│审核人意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办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 ┃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 ┃ │ 年 月 日┃ ┠──────────┬───────────┼───────────┨ ┃单位签章: │上级主管签章: │负责人签章: ┃ ┃ │ │ ┃ ┃ │ │ ┃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表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通知书
┏━━━━━━━━━━━━┯━━━━━━━━━━┯━━━━━━━━━━┓ ┃ │ │ ┃ ┃ 开户通知书 编号: │ 回执(一) 编号:│ 回执(二) 编号:┃ ┃ │ │ ┃ ┃ 银行: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 │ │ ┃ ┃ 经审核,同意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 ┃ │ │ ┃ ┃在你行开立以下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 ┃ │ │ ┃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 ┃ │ │ ┃ ┃ │ │ ┃ ┃ 财政部门签章 │ 银行签章 │ 银行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本通知书有效期七天) │(单位七日内送财政厅│(单位七日内送审计厅┃ ┃ │批准部门登记) │备案) ┃ ┗━━━━━━━━━━━━┷━━━━━━━━━━┷━━━━━━━━━━┛
附表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销户通知书
┏━━━━━━━━━━━━┯━━━━━━━━━━┯━━━━━━━━━━┓ ┃ │ │ ┃ ┃ 销户通知书 编号: │ 回执(一) 编号:│ 回执(二) 编号:┃ ┃ │ │ ┃ ┃ 银行: │销户单位: │销户单位: ┃ ┃ │ │ ┃ ┃ 经审核,同意 撤│销户名称: │销户名称: ┃ ┃销在你行开立的以下存款帐│ │ ┃ ┃户。 │销户银行: │销户银行: ┃ ┃ │ │ ┃ ┃销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 ┃ │ │ ┃ ┃帐号: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 ┃ │ │ ┃ ┃ │ │ ┃ ┃ 财政部门签章 │ 银行签章 │ 银行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本通知书有效期七天) │(单位七日内送财政厅│(单位七日内送审计厅┃ ┃ │批准部门登记) │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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