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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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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95-08-07 阅读次数: |
|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清债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现将《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印发,请按本规定认真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以保证按时完成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交接工作。
附件: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及时完成清理债权债务工作,经行领导研究决定,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一律移交给对口的信贷局,并由财会局、稽审局负责监交。现将有关帐务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接准备。各公司应切实做好下列交接准备工作: 1.调整帐务。为保证还债资金的落实,根据会计的稳健原则,各公司的“投资收益”科目一律调整为“其他应付款——应付偿债资金”科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在经过行清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2.合并报表。各公司应将截止期为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清理债权债务报表”,与九四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各科目发生额明细表”合并,编制截止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会计科目余额表”(格式见附件一)和“清理债权债务报表”。 二、交接内容。这次帐务交接的内容包括: 1.清理债权债务报表(截止日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截止日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银行帐户明细表及各帐户银行存款对帐签证单; 4.会计凭证:包括历年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及指标通知单; 5.会计帐簿:包括历年的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指标登记簿等; 6.会计报表:包括历年的投资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表、基建财务决算汇总报表等; 7.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类有价证券; 8.各类定期存单; 9.空白支票:包括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 各公司应按规定填写“会计资料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二),注明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的份数。 三、会计凭证的交接 1.对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会计凭证,各公司应按规定注明每张记帐凭证的附件张数,并按顺序编号、装订成册。装订时,应加上凭证封面、封底,封面上应注明记帐凭证起讫号数、册数。 2.对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原始凭证,各信贷局应按日期顺序编号,并逐笔登记,编制“原始凭证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三),不再编制记帐凭证。同时报送“原始凭证交接清单编制说明”,对原始凭证中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说明。 3.记帐凭证的移交人为记帐凭证的填制人,记帐凭证的接收人由各信贷局指定,记帐凭证的监交人由财会局、稽审局指定。交接时,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对每张凭证的附件张数、每册记帐凭证的起讫号数核对无误后,在装订线上贴上封签(封签由财会局统一制发),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在封签上签章。 4.原始凭证的移交人、接收人由各信贷局指定,监交人由财会局、稽审局指定。交接时,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按照“原始凭证交接清单”,对原始凭证逐笔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原始凭证交接清单”上签章,并将原始凭证移交给接收人。 5.指标通知单的移交人、接收人由各信贷局指定,监交人由财会局、稽审局指定。交指时,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应逐年清点、交接。能装订成册的指标通知单,应按顺序编号,单独装订成册。装订时,应加上封面、封底,并在封面上注明起讫号数。 四、会计帐簿的交接 1.会计帐簿的移交人为记帐人,接收人由各信贷局指定,监交人由财会局、稽审局指定。 2.交接时,按照“谁记帐、谁负责”的原则,九四年分段记帐的公司,由移交人(即记帐人)和接收人分别在各帐户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末余额,以及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最后一笔发生额两端共同盖章;九四年以前更换过记帐人的,应由原移交人和原接收人,在原移交日各科目的期末余额两端共同盖章。 3.交接时,订本式帐簿(如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等)应在首页注明已记帐的起讫页数,并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在页数上盖章。活页式帐簿应由移交人按顺序编号,并在首页注明起讫页数,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在页数上盖章。 4.指标登记簿: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逐年清点交接。 五、报表的交接 1.各公司的“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清理债权债务报表”应与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的期末余额对应。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在核对无误后,应分别在“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清理债权债务报表”上签字。 2.各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表、基建财务决算汇总报表应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逐年清点、交接。 六、有价证券、定期存单的交接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定期存单,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清点、交接,并在“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上注明金额。 七、空白支票的交接 空白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空白收据、收据存根,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清点、交接,并在“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上注明起讫号。 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有关资料,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清点、交接,并在“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上注明份数。 八、交接步骤 1.准备工作。各公司应于八月底前完成帐务调整和合并报表准备工作;编制出“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清理债权债务报表”、“原始凭证交接清单”;整理好有关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交接资料。 2.核对验收。九月一日至八日,由行清债办公室派出三个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组成的交接小组,分别对各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进行清点、核对、盖章、验收,并编制“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3.正式交接。九月九日至十四日,由交接小组按照“会计资料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接收会计资料。由原投资公司清债办公室负责人、各信贷局局长、财会局局长、稽审局局长分别代表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成熟一个,交接一个。 “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保留一份。 九、会计处理办法 1.冲平余额。各信贷局接收原投资公司帐务后,应按照“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编制各科目相反会计分录,冲平各科目余额。 2.建立新帐。各信贷局应按照“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核定的数字,以及附件四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建立新帐。 十、其他资料的保管、交接。 1.各类借款、贷款及资金使用合同、协议书,以及各类担保书、承诺书等,应由各信贷局接收保管,并加强管理。 2.各类合资、合作项目的合同、章程、出资证明、董事会纪要与资料,暂由各信贷局保管,待开行与开发投资公司办理债权债务交接时,由各信贷局将上述资料移交给开发投资公司。 十一、会计资料交接后,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加强对原投资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抓紧催收到期债务及应收款项,继续清理遗留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二、会计资料交接后,如发现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记录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仍应由原凭证填制人、记帐人等经办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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