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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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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94-08-05 阅读次数: |
|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1994年8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 一、发放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根据贷款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委托代理贷款和直接贷款。 (一)委托代理贷款 1.资金调度 信贷局需要下达贷款时,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前两个工作日填制“贷款资金汇拨申请书”(格式见资金管理办法)送交资金局,资金局凭以签开“资金调度通知单”(见附式一)安排调度资金。财会局根据资金局填列的“资金调度通知单”,将资金从人民银行转到相应代理行总行,并根据回单作帐务处理。 2.填制汇拨贷款资金清单及汇款凭证 下达贷款时,信贷局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填制“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一式四联(见附式二),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填制汇拨资金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按下列格式填列: “收款人”借款单位的代理经办行; “收款人开户银行”借款单位经办行开户的人民银行; “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即代理行经办行在人民银行的帐号; (汇款用途栏:注明“开发银行×××单位×××贷款基金”) “汇款人”国家开发银行; “汇款人开户行”代理行总行; “汇款人帐号”建行总行566000012 工行总行273003 农行总行821--8--13 (帐号如有变化,则按新帐号填列)。 3.核对清单 “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与电汇凭证填制完毕后,经复核,一并送财会局。财会局收到后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逐项核对清单,在计划额度以内,始得办理汇款手续;若有超过,应立即与相关局联系解决。 4.办理汇款 财会局对电汇凭证进行技术性审核,无误后,加盖开发银行在相关专业银行的预留印鉴章,送各相关银行办理汇款,并根据回单作帐务处理。 5.退回清单,登记台帐 财会局办妥汇款手续后,在“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上签注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分送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信贷局各一份,信贷局据以登记贷款项目台帐(见附式三)。 6.通知资金汇出 信贷局收到财会局退回的“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后,立即填制“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通知单”(见附式四)或用其他敏捷的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等)通知各借款单位。 7.建立贷款基金并办理贷款手续 代理行总行根据电汇凭证,将贷款资金汇拨到代理行经办行。代理行经办行收到汇拨的委托贷款资金后,贷款业务部门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会计部门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同时按本次汇拨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并起息。 8.报告资金到位 借款单位收到经办行贷款后,立即向信贷局报送“资金到位通知单”(见附式五)或用其他敏捷的方式通知信贷局,信贷局据以了解各建设单位贷款资金到位情况,并将情况转知综合计划局、财会局、资金局。 (二)直接贷款 1.填制直接贷款通知书 发放贷款时,信贷局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国家开发银行直接贷款通知书”一式四联(见附式六),送财会局二联,送资金局和借款单位各一联。 资金局按上述(一)、1的规定,凭以安排调度资金。 2.发放贷款 财会局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直接贷款通知书”后,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对其进行审核,无误后,为借款单位开设贷款帐户,并将“国家开发银行直接贷款通知书”一联退信贷局,信贷局据以登记贷款项目台帐。 3.办理转存及汇款 财会局根据借款单位签开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四联,审核无误后,加盖转讫章,一联退借款单位,其余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作帐务处理,“国家开发银行直接贷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如合同(协议)规定需分次转存的则按确定的次数、时间、金额分次办理转存手续。 转存支付的贷款户,只办理转存贷款和归还贷款,不办理日常收、付。借款单位不在北京需将贷款资金汇往异地的,应签开汇款凭证通过转存的存款户办理。 二、回收贷款 (一)委托代理贷款 1.通知还款 综合计划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下达至借款单位和代理行执行。贷款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送借款单位和代理行,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2.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还款时,填制还款凭证,并注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字样,代理行会计部门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帐。 3.报告还款 借款单位还款后,及时向开发银行信贷局报送“贷款资金还款通知单”(见附式七),并附上汇款凭证复印件,信贷局据以通知财会局。 4.上划资金 代理行经办行收到借款单位还款后立即填制电汇凭证,将还款等额的资金上划开发银行在代理行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单位归还××贷款”字样。 5.还款入帐 代理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还款资金,经审核无误后,收入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 6.通知贷款回收情况 财会局收到收帐通知,经审查无误后,作帐务处理,并填列“贷款回收情况表”送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信贷局,信贷局据以销记台帐。 7.利息收取 委托代理项目贷款利息的计交,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代理行经办行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借款单位贷款户或存款户扣收。 收到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逐笔上划至开发银行在代理行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利息”户。上划时,填制电汇凭证,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上划开发银行××单位××贷款利息”字样。 借款单位贷款户、存款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付息资金来源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列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笔上划代理行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代理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经审核无误后,及时收入开发银行在代理行总行的“回收贷款利息”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 财会局收到收帐通知,经审核无误后,作帐务处理,并及时通知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信贷局。 (二)直接贷款 借款单位还款时,填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款凭证”一式四联,并按用途注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财会局收妥款项后,作帐务处理,并按上述(一)、6的方式,将借款单位还款情况通告资金局、信贷局。有关利息的收取手续,比照上述(一)、7的手续办理。 三、会计报表 1.代理行应定期向开发银行报送“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旬报”(见附式八)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见附式九),及时反映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情况。 2.财会局收到后,应编制全行各种会计报表,定期向有关厅、局及领导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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