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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1-02-19 阅读次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沪财会[2001]14号  发布日期:2001-2-19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就本市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鼓励管理基础好、经营状况良好;能够适应《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全面贯彻新会计制度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三、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1]25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1、企业会计制度(略)
    2、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分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附: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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