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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支1万技术开发费多缴33万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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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阅读次数: |
某公司2001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5万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65万元。该公司2001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200万元,2000年 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182万元,两个年度相比较,2001年度新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 发生额增长达到9.89%,但未超过10%,不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即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 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假若该公司当年多发生新技术开发费1万元,则2001年度新技术开发费就为201万 元,比2000年新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82万元增长了10.44%,就可享受按实际发 生额的50%即100.5万元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则抵扣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 万元,应缴所得税仅为1.215万元。两者相比较,虽然该公司多列支了1万元新技术 开发费,却比未列1万元技术开发费少缴所得税33.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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