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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混合销售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阅读次数: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1/11/2003信息】 二、利用混合销售筹划
  混合销售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通过混
合销售进行纳税筹划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或非应税劳务,就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
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上面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
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某商场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另加安装费
2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
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
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
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
业,该店取得的2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
业税。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特别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少
的时候。因此,对于混合销售,当纳税人货物销售已经接近50%的比例时,应考虑税
收的因素,主动筹划,适当调整经营结构,以减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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