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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个人存折的往来检查 有效地杜绝偷税渠道
来源: 作者: 日期:07-04-16 阅读次数:

  福安市XX电机厂,属个人合股,挂靠集体的一般纳税人二级企业,主要生产电动机。根据福安市国税局的工作部署,稽查局于98年11月派员对该企业97年1月至98年10月的纳税经营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该厂没有冲压车间,也没有任何的冲压设备,而申报进项抵扣的“两册”中却有矽钢片的进项发票抵扣,金额为197,414.19元,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剔除进项税额,补增值税33,560.41元。

  2、经实地盘点,核实该厂虚增轴承金额35,792.70元,因无有力的证据能证明该企业有虚增成套的电动机配件,所以,只得就轴承一项做进项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应补增值税6,084.76元。

  3、核对“应收帐款-闽东机电有限公司”科目余额40,000元,实为已发出产品、已办理结算手续、专用发票未开、也未申报缴纳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补增值税5,811.97元。

  4、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一张出纳的“福安市农行联社营业部”个人存折。存折的收付方的摘要均为“存现”、“取现”。经稽查局组织人员以对“福安市农行联社营业部”所得税汇算为由,对该厂的出纳个人存折“存现”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联社营业部设有一个过渡帐户“应解汇款-2431”科目,专用来为个人存款户转帐用的,即存款户的客户异地汇入款项经此科目后,由营业部做“取现”,而对应科目为个人存款户的“存现”。轻而易举地将转入的货款变为存入现金。因此,单凭该厂出纳的个人存折不能发现任何问题。该营业部的负责人声称设置此科目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揽储、扩大存款额,也是为了避免抵触上级人行有关个人存护户不准转帐的规定。实际上金融部门此科目的设置为偷税户提供了“避风港”,也给税务人员纳税检查设置“关卡”。核实经该厂出纳个人存折汇入的,金额达100,000元,偷增值税14,529.91元。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应追补该厂97年1月至98年10月所偷的增值税59,987.05元,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追补该厂所偷税款的滞纳金9,589.74元。查补的税、费、滞纳金限期入库。

  在加大稽查力度的同时,国税的各职能部门也应就金融行业的一些“只顾自身利益,不顾国家利润”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有效的防范或追究堵漏,为稽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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