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指南 >> 个人所得税指南 >> 关键字:
对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阅读次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用工资基
金结余作为补充养老基金发给个人,对于职工取得的该笔收入是否交纳个人所得
税的问题作出批复,为此,1999年11月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
579 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的规定, 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
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w200001050110211)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