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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负担的养老金不能税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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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阅读次数: |
最近,湖南省郴州市地税局苏仙分局在 对某供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8年为职工代缴本属于个人负担的养老 金1万元,在"劳动保护费"科目列支,扩大了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减少了企业应 纳的所得税。检查人员将这部分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基本上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 即单位、个人均按工资的24%和3%的比例提取养老金交纳给劳动部门的社保站, 职工退休后就由社保站发放退休工资。根据《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单位上缴的养老金可以在"劳动保护费"科目核算,可以在税 前列支。而由个人负担部分则不在此列。因此,企业不应代职工交纳应由个人负 担部分的养老金。 (a990524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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