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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阅读次数:


1999年4月14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9]469号文下发了“关于统一个人所得
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详细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5号文“对实行工资改革的
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精神,我市曾在1994年就明确:为了平衡税收负担,
未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这几项津贴、补贴部分(不超过
40元)也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统一了我市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除了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费用以外,还可扣除40元的补贴、津贴,合
计为840元。
  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一些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了标准,
鉴于在计算工薪项目应纳税款时可扣除的补贴、津贴项目较多,且各项补贴的标
准各异,使得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在计算征税时极为不便。为使现行个人所得税
政策与其他财政财务规定相衔接,解决近期出台的各项补贴应在税前予以扣除的
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了统一和规范。即: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
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费补贴、奶费和煤火费,上述各项补贴合计扣除
费用标准为200元。也就是说,当你取得工薪收入计算应纳税款时,按税法扣
除费用800元的规定不变,再扣除上述各项补贴额200元之后,(合计为1
000元)按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在按上述办法计税时,以上
所列补贴项目不能重扣。另对以上所列补贴范围外的其他补贴项目,按现行税法
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例:某纳税人领取99年6月工薪收入2000元(其中工资1500元,
奖金300元、书报费60元、洗理费60元、托儿费80元),该纳税人6月
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款=[2000-(800+200)〕×10%-25=75(元)
  二、本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是指个人工薪收入所属期为19
99年6月。
  三、本规定不适用外籍人员。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w9906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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