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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货物范围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阅读次数:


 报关出口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
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出口货
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如属申请退还消费税的出口货物,还必须取得消费税专用税票(即出口货物消费税专
用缴款书)。
     (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如捐赠给外商
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报送出口产离
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由
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退税。
  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
物;
  第四,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第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
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
制品等。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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