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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清算时的税务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4-16 阅读次数: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适用于被投资企业清算时的所得税处理。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京国税[20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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