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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的报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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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阅读次数: |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即将开始,年末有关资产损失的报批审核程序能否到位是影响企业正确核算经营 成果、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关键。有很多企业由于程序滞后,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经 营利润,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为此,提醒企业纳税人注意资产损失的报批程序 及要求。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发生的损失应以书面 形式申请核销,并填写"固定资产损失处理审批表"或"流动资产损失处理审批表", 连同以下资料在年度终了15日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1.资产清查盘点资 料;2.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和坏账原因说明;3.公安、司法及有关部门对 资产损失的鉴定证明材料;4.采取防损措施;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 资料。 当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资产损失处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税务人员 会深入到企业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在资产损失处理审批表中签注意见,报 县(区)级税务机关。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正式行文批复或报上级税务机关 审批。年终一次的审批工作应在汇算清缴所得税前结束。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的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被扣除。 具体的审批权限为:企业资产净损失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 审批;不超过100万元的,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100万元的,报省税务 局审批。 (a20000105006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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