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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货物行为的税务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阅读次数:


 实行增值税前,对委托代销货物行为的税
务管理方面,只对委托方征税,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本身并不征税。

  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后,如果仍然采用原征税办法,由于受托方销售给“购货方
的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受托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购货方”,这样“购货方”
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由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造成重复征税和增
值税专用发票链条中断。为保证增值税扣税制度的实施,就必须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
物征收增值税。

  从图二可以看出,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并不会加重税收负担,因为
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一致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对委托方代销货物行为,包括委托方将自己的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受托方销售
代销货物都应视同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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