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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免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阅读次数:


  1.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2.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炼厂购进柴油,免征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3.香皂停止征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财税[2000]145号)

  4.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5.第29届奥运会委托加工物品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6.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税发[200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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