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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开发区 税收优惠知多少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阅读次数:

    为更好提升城市品位,一些城市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引进外资。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创业也很感兴趣,当然他们更想了解清楚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地区投资税收优惠

  对一个企业来说,投资的区域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同。纵观我国税法,外商投资经济技术开发区,除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一般税收优惠外,将可享受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获得进一步税收优惠

  为鼓励外商进行生产性直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1994)209号、国税发(1995)121号等文件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上述“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得到免缴、减缴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的年限即10年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缴、减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多

  为鼓励外商将先进技术引进中国,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009号、国税函〔1996〕113号等文件规定:

  (一)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减按15%的税率缴税的企业,可以按10%的税率缴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退还。

  四、产品出口企业可再享税收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函〔1996〕113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退还。

   六、再投资可再享退税优惠

   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1994〕83号等文件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不到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二)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也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国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还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兔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乙类项目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还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办法。

  需要提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是,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复杂,有些政策并不适用所有的纳税人。因此,纳税人需要详细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