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占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牧业税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实行牧业税暂时免税政策,牧业税免税政策总体上实施五年(2001午至2005年)。但免税不包括下列情况:
1、对于超载过牧的养畜产,其超载部分继续征收牧业税及附加。超载数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有关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
2、认真清理非牧民在牧区饲养的牲畜,在取缔经营权之前照征牧业税。
3、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在城区、城郊、农村兴办的牧场(学校、科研机构、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除外),继续征收牧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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