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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阅读次数:

    一、范围
      武汉、南京、沈阳、天津、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长春、哈尔滨、长沙、福州、广州、合肥、重庆、杭州、桂林、郑州、兰州、石家庄、济南、上海、大连、深圳、厦门、海南、北京、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博、昆明、贵阳、南昌、太原、南宁、乌鲁木齐、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大庆、宝鸡、吉林、锦州、保定、鞍山52个城市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的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