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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及贫困地区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阅读次数:

 范围:国家规定的19个中西部地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
(1)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审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贫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边远地区企业减免税。对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以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
(5)企业捐赠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