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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阅读次数:

    范围: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15个特殊封闭区域

   (1)销售国产设备物资退免税。对出口加工区外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加工区内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不予办理退免税。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加工区内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不予办理退免税。

   (2)出口货物免税。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3)区内生产企业减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区内特定企业减税。在特区的老城区内,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限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5)在区内设立其他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

   (6)区内预提税减免。外商来源于出口加工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免税外,均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先进技术,需更多减免税优惠的,由出口加工区所属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