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关键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97-08-14 阅读次数:

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河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