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农业税 >> 关键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1-12-14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并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财税[2001]60号和财税[2001]171号规定的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采伐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其中采伐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减免农业特产税政策。

  四、从本文开始执行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中涉及的减免农业特产税政策,按本文规定执行。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