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