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关键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奥旺尼可电池公司和美国高通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日期:04-04-08 阅读次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奥旺尼可电池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4号)和《关于美国高通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奥旺尼可电池公司为履行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池专利技术普通实施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0USSZY412000ZL01)和美国高通公司为履行与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若干CDMA系统设备制造与销售的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1USSZY41JS010420)和“关于CDMA用户单元制造与销售的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1USSZY41JS010628)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