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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日期:94-08-01 阅读次数: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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