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关键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93-11-13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名单及组成范围见附件一)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略)

  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在使用项目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等手续,经审定,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确定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中心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技术中心组成范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一、享受优惠政策技术中心名单及组成范围(略)

  二、《技术中心进口货物清单》表格(略)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