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关键字:
国家税务局关于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93-02-16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2年12月10日起,放开国产卷烟的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经研究,现对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如何征收卷烟产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销售的卷烟,均按计税基础出厂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对准予扣除过滤嘴、包装物成本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对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调价部分不再征收专项收入,对调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不再直接缴入中央金库,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增长分成办法办理。

  三、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所有牌号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部分,不再征收专项收入。

  四、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前企业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产品税改按单箱定额的方法计征,并继续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对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产品税按附表所列的单箱定额计算征收。

  其他牌号卷烟的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提价产品税单箱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1998年7月23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确定,并于今年3月底前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卷烟的征税等级仍按(86)财税字第019号《烟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执行。

  六、今后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的调整由国家税务局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确定。

  七、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卷烟中央产品税、专项收入定额表(略)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