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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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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2-11-25 阅读次数: |
国税函发[1995]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以及于1985年11月22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略)
1995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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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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