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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协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3-12-16 阅读次数:

                                 (1985年6月24日(85)财税字第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我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同联邦德国副总理兼外长根舍和联邦德国财政部长施托尔滕贝格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正式签署。依照该协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协定不论双方政府何时互换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都适用于:

    (一)1985年1月1日或以后支付的股息源泉扣缴的税收;

    (二)1985年1月1日或以后支付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源泉扣缴的税收;

    (三)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其它税收。

    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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