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协定 >> 关键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3-12-19 阅读次数:

                                (1998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9月11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19 98年3月11日和1996年11月1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10月11日以国税函发[1995]54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