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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新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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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2-10-28 阅读次数: |
(85)财税协字第005号
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我国同新加坡民用航空通航后的税收问题,最近经与新加坡税务代表团进行会谈,双方就互相免除对方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的税收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于1985年5月16日,由总局金鑫局长与新加坡财政部国内税务署署长徐籍光进行了换函。现将上述换函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1985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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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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