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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3-09-25 阅读次数:

                      (1986年11月12日 (86)财税字第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外交部于1986年10月22日照会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鉴于大使馆已于1986年10月8日通知外交部,美国方面已批准上述协定和两个议定书及换文,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协定自本照会发出后第三十天,即1986年11月21日起生效"".据此,依照该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定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和换文,业经我部税务部局于1984年8月2 8日以(84)财税外字第157号文印发给你局,该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税务总局已于1986年6月12日以(86)财税协字第006号文检发给你局。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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