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协定 >> 关键字: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挪税收协定中“近海”一词含义问题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日期:02-10-18 阅读次数: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8)财税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  所称“近海”一词,在我国是指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南海39/11区块和29/04区块属于上述海域范围。因此,挪威奇科地球物理公司在华为39/11区块和29/04区块的地震测线提供技术服务,应按照中挪税收协定第23条  的规定判定征免税。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