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协定 >> 关键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98-01-01 阅读次数: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定的有关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第八条(国际运输),确定从事运输企业的所得时,对于企业从事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视为国际运输所得问题,难以界定。根据我国对外签定的税收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指企业以船舶或货运取得的所得,包括该企业从事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上述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

  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所得; 
 
  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通过货车从事货舱至机场、码头或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各地在执行时,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局。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