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协定 >> 关键字: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判定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所属雇主问题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日期:02-10-18 阅读次数: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8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与我国政府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下称对方缔约国)的居民个人,受属于我国公司、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工资、薪金不论是由我国公司、企业直接支付,还是通过另一公司支付,都应认为是由我国居民雇主支付的。根据协定的有关规定,均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不受时间限制。
    二、对方缔约国公司向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公司销售机器设备,派其雇员来华从事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技术服务,对其来华人员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征税时,根据1987年12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的精神,可从宽掌握,即准其享受在华停留期不满183天的免税待遇。但是,如果对方缔约国公司提供的上述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服务,已构成在华设有常设机构的,并且来华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该常设机构负担的,则不应享受停留期不满183天的免税待遇。
    三、关于对方缔约国公司为履行与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劳务服务或设备租赁合同派遣来华人员所属雇主的判定问题,我局(87)财税油政字第28号文已经明确,希遵照执行。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