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协定 >> 关键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议定书
来源: 作者: 日期:03-08-22 阅读次数: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五条

    虽有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应不视为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1974年6月4日在索非亚签署的海运协定有关税收条款的执行。

    三、缔约国各方可以对联属企业之间转让定价实行各自国内法。如果发生与此有关的争议,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四、关于第九条

    按照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535/1980号法令建立的合营企业的参与者取得的,并按照参与者的权利分配的利润,不应视为股息。

    五、关于第十二条

    1.转让第十二条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2.如果发生对本协定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和本议定书第五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财产收益的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应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六、关于第十八条

    “向政府提供服务”一语包括代表政府机构按照其从事活动所在国法律进行非商业性和非生产性活动的雇员的服务,以及新闻、广播或电视记者。

    七、如发生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其他所得的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应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本议定书于1989年11月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加利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钱其琛(签字)                     佩特尔·姆拉德诺夫(签字)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