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协定 >> 关键字: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联邦德国船舶在我国港口取得的运输收入免税需提供证明文件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2-11-06 阅读次数:

                                 (88)国税协字第037号

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外轮代表总公司、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浦、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丹东、营口、龙口、威海、石臼、南通、张家港、江阴、南京、镇江、舟山、海门、泉门、漳州、蛇口、九州、三亚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代表克劳兹先生1988年8月18日致函我局,就有关双方互免国际海运运输收入税收提供证明的问题进行协商,建议可否由双方国家的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75年10月31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八条  和1985年6月1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  及其议定书第二条  的规定,经研究,明确如下:

    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航运企业经营的船舶(包括其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凡按照上述协定的规定享受免税的,必须提交该缔约国税务当局出具的证明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交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