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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宣判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依法宣判一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被告人吴金林、王一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年。


  法院审理查明,吴金林原系成都市三红机械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王一宁原系成都市丰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王一宁代表公司为吴金林三红公司的购货方共40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4份,价税合计1470.8万元,涉及税额213万余元;成都丰瑞公司收取吴金林给予的价税总额1%手续费共14.7万余元。为冲抵丰瑞公司为三红公司代开出去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吴金林通过其同乡黄权友(在逃)、潘荣(另处)以陕西省6家企业的名义,为丰瑞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31份,涉及税额346万余元,丰瑞公司已全部申报抵扣。

  此外,王一宁为法定代表人的丰瑞公司与当地62家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涉及税额100.7万余元。案发后,二人均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吴金林、王一宁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涉案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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