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稽查预告”制。公示检查计划,稽查前一周向被查对象书通知稽查时间、检查组成员和需准备的资料(举报案件和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情况除外)。 二是“业务公开”制。制作《税务稽查公示卡》,公开稽查职责,双方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和申请法律援助、采取法律救济及举报的途径和方法。 三是“廉政回访公约”制。与被查对象签订《廉政公约》,稽查后进行回访,填写《廉政回执》存档备查。 四是“案件公告曝光”制。对典型或较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告;重大案件结案后三个月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是 “建议帮扶”制。将查出的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送《税务稽查建议书》,向纳税人发送《稽查整改意见书》和《账务调整通知书》,帮助其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纳税项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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