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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税收优惠条件不能享受政策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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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
为确保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不断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后续监管。近日,该局在对某私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并成功追缴了该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费109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公司初成立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后迁入我局辖区。在此次专项检查中,第三稽查局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其实并未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未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人员及时向企业讲解了有关税收政策,并依法追缴了该公司已审批减免的税费共计109万元。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按照税法及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执行,未达法定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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