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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应收账款”账户隐匿投资收益偷逃所得税的案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1.案例简介:
1996年3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大型食品公司进行1995年度纳税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两笔可疑的账务处理业务:
①借:应收账款——××饭店 140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分录摘要注明是1995年2月向本市某饭店销售食品、饮料;3月份该公司又将这笔业务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至此长期挂在账上。
②借:其他应收账款——××饭店 1404000
贷:应收账款一××饭店    1404000
稽查人员发现第2张记账凭证后未附如何凭证,只是用小字注明“转投资”字样。在询问财务人员时,他们解释说:该饭店向本公司购货,但因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价款,但因双方早有投融资意向,因此经协商,将这笔货款转作投资处理,后因工作疏忽未将其转入“长期投资”账户。税务人员经查阅有关合同材料,了解到该企业与××饭店早就签订有按33%比例进行投资分成的合同。同时“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反映1995年12月31日收到一笔22.464万元的款项。摘要注明“回收”欠款,然而记账凭证下所附银行汇款凭证却注示为××饭店利润分配。
借:银行存款   224640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 224640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将投资收益长期挂在往来账上,造成既无投资又无收益的案例。在对这类问题进行检查时,需仔细稽核应收、应付往来账及所附的原始凭证。
按照税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润或股利及利息收入均应计入投资收益。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根据原《征管法》第40条规定,除应补交企业所得税税款74131.20元(224640×33%)以外,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3.账务调整。
借:长期投资——××饭店 1404000
贷:其他应收款——××饭店   1404000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 2246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4640
借:所得税     74131.2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7413.2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4131.2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48262.40
贷:银行存款           2223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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