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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弄虚作假 被查处自食其果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一、案由  
  2005年2月,吴中区国税局向苏州国税稽查局移送了苏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接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税的案源。通过有关海关函证核实,2005年,该公司向吴中区局申报抵扣的7份海关完税凭证均系伪造。为此,吴中区国税稽查局立即对该公司2005年度纳税情况立案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1989年10月开业,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是朱某,主要生产石油化工机械配件等,所得税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5年销售收入2345万元,应纳增值税38万元,税收负担率为1.6%.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1.2005 年4月,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购买6份由上海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南汇海关完税凭证,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税额9.6万元;1 份由深圳市某实业公司提供的文锦渡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税额0.73万元。后经核实,此7份海关完税凭证均是伪造的。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0.32万元。  
  2.该公司委托本地个体运输户柯某运输货物,取得6份中山市某运输服务部开具的广东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1.3万元。经发函协查,此6份运输发票也是虚开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3万元。  
  3.2005 年,该公司收到成都某环保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东光县某石化机械配件厂、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的货款82.15万元,挂在“应收帐款”贷方,货物均已发,但未作销售收入且未计提销项税额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近12万元。  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23.63万元。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是偷税,因此,追缴该公司所偷增值税23.63万元,加收滞纳金1.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  
  目前,该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已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查案启示  
  从这件偷税案中可以看出,目前涉税违法行为既有老问题、又有新情况,在税务稽查中应予以高度重视。  
  1.对于规模较大、客户较多的纳税人,在往来帐户明细较多的情况下,单纯审阅财务报表很难发现问题,应逐户检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分户明细帐,从而发现纳税人收取货款虚挂往来帐不作收入申报纳税的问题。  
  2.对于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比对的时间差而进行申报抵扣的偷税行为,在严肃查处、坚决打击的同时,要突出重点方向,把握关键环节,提高征管效率。尤其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代理进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纳税人无进口材料而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以及纳税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关税和海关进口增值税的,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应加强对纳税人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相关业务知识和税收政策的培训辅导,帮助企业严把审核关,减少涉税风险。  
  3.对于运输发票,要从发票、运输单据、资金等方面审核原始资料,从中发现涉嫌虚开行为。同时,要向纳税人公开宣传运输发票抵扣的相关税收政策,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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