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当地一私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偷税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追缴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14094.17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目前,新干县国税局按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最近开展的税收检查中,发现该私营企业2004年1月和3月开具的2份农产品收购凭证疑点较大。稽查人员根据收购凭证上提供的销货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到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分别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没有此人。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人李某承认,由该私营企业老板提供数量、金额,李某虚拟销货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开具了这2份收购凭证。2份收购凭证共开具收购金额108416.69元,抵扣进项税额14094.17元,偷税14094.17元。 事实查明后,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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