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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得无厌身陷囹圄 赣州两名税官“吃”税被判刑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阅读次数:


 

贪得无厌身陷囹圄 赣州两名税官“吃”税被判刑

赣州市地税局贾金龙、雷刚利用职务之便在发票上做手脚,不征、少征税款121万余元、截留私分税款52万余元。11月14日,章贡区法院对这起赣州市首例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贾金龙、雷刚有期徒刑17年、14 年,分别判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大头小尾”擅减税款

  贾金龙,1956年出生,萍乡人,大专文化,原系赣州市地税局黄金分局主任科员,于今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雷刚,1965年出生,赣县人,大专文化,原系章贡区地税局水南分局管事员,负责掌管和开具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于今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1月21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贾金龙、雷刚合谋,由贾金龙联系需要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的纳税人,雷刚则利用职权,采取单页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开出建筑安装业发票。随后,两被告人擅自降低税率或减免税款,收取开票人支付的税款,并进行截留私分,牟取私利。

  2003年6月至2004年9月间,贾金龙、雷刚采取“大头小尾”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共计 25份。该25份发票的发票联票面金额共计2800万余元,存根联票面金额共计337万余元。该25份发票应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共计174万余元。贾金龙、雷刚仅向纳税人收取税款53万余元,不征、少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121万余元。贾金龙、雷刚收取53万余元的税款后,除支付阳某一万元外,剩余52万余元由两被告人截留私分,占为己有。

  如法炮制作案多起

  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贾金龙、雷刚为黄某承建的“赣州市立医院住院大楼”工程开具了4张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第一张发票联金额为150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5万元;第二张、第三张发票联金额为99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万元;第四张发票联金额为99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2万元。贾金龙、雷刚将4份发票交付给黄某后,从黄某处仅收取税款12.8万元,并将12.8万元税款截留私分。而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4份发票应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共计27.8万余元。贾金龙、雷刚不征、少征税款15万余元。

  2004年3月至6月,贾金龙、雷刚为某公司承建的“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地矿培训中心主楼山水大厦”工程开具了 4张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第一张发票联金额为98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万元;第二张发票联金额为92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万元;第三张发票联金额为 99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5万元;第四张发票联金额为99万元,存根联金额为10万元。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4份发票应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共计24.2万余元。贾金龙、雷刚不征、少征税款24.2万余元。

  记者发现,贾金龙、雷刚作案手法雷同,在15个月内开出“大头小尾”发票25份平均月进3.4万余元。

  贪得无厌身陷囹圄

  法院审理认为,贾金龙、雷刚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利,共同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建筑安装业发票及擅自减免税款的手段,不征、少征税款数额巨大,致使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贾金龙、雷刚收取税款后,不上缴国库,共同将 52万余元税款截留私分,占为己有,又构成贪污罪。两被告人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作用基本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雷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贾金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合并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雷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合并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贾金龙、雷刚的违法所得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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